近期,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了《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2022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这项收费办法与大家日常出行息息相关,具体调整了哪些内容?跟着执法君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定价范围调整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版)第4条“交通运输”项目中,对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的定价范围进行了调整。
调整前
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3.交通场站停车场;
4.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调整后
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交通场站停车场;
3.公立医院停车场;
4.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停车场;
5.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
6.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二、收费区域调整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现状,对中心城区停车收费一类、二类及其他区域范围进行调整。
一类区域新增洛隆路(海宁大道至文苑路段)。
二类区域范围扩大,东至524国道,南至洛溪河,西至海涛路、硖仲路、双联路、海宁大道,北至盐湖线为合围圈的除一类区域外的封闭区域。
调整前
(注:红框为一类区域,蓝框为二类区域)
调整后
(注:红框为一类区域,蓝框为二类区域)
三、收费标准调整
停车收费办法按照“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城区、道路泊位高于停车场、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对免费停放时长、计费周期、最高限价进行部分调整,对阶梯计费方式进行科学优化。具体调整见图表所示。
调整前
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1.上表中计价标准为小型车辆,微、中、大型车辆按实际占用泊位计算;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的按实际占用车位数计费。车辆车型划分以车辆行驶证为准。
2.观潮节期间观潮景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调整后
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1.上表中计价标准为小型车辆,微、中、大型车辆按实际占用泊位计算(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除外);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的按实际占用车位数计费。车辆车型划分以车辆行驶证为准。
2.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进行充电停车期间,新能源汽车一个自然日(北京时间0:00(含)-次日0:00)的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多次进出的车辆,仅首次停车享受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仅享受一次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鼓励社会经营性停车场参照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优惠措施。
3.公立医院、体育文化场馆、景区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特定情况制定相应的车辆停放服务费优惠、减免方案,由主管部门报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四、新增优惠方案
新能源车停车收费优惠方案:
新增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措施,鼓励社会经营性停车场参照实行,倡导节能减排、低碳出行。
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进行充电停车期间,新能源汽车一个自然日(北京时间0:00(含)-次日0:00)的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多次进出的车辆,仅首次停车享受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仅享受一次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鼓励社会经营性停车场参照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优惠措施。
动态优惠方案:
原有的公立医院停车场的“门诊就医车辆凭当日就诊凭证实行免费,住院病人进出院当日免费。”的优惠方案删除。调整为动态优惠减免措施。
公立医院、体育文化场馆、景区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特定情况制定相应的车辆停放服务费优惠、减免方案,由主管部门报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目前,收费管理办法调整还属于面向社会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市民朋友要是有什么问题或是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件、电话及邮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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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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