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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了多则
征收土地预公告
共涉及海宁8个镇街道,16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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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海征补告〔2022〕024号
因丁桥镇丁桥路北侧、中心小学东侧城镇住宅、商业项目(丁桥2201)建设需要,拟征收海宁市丁桥镇芦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92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梅园路203号)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3年3月11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 30 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勘测定界图
3.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征预告〔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实施海洲街道市物资贸易公司仓储中心北侧道路项目(海洲2210),拟征收海宁市海洲街道伊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伊桥社区8组,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195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海州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的用地规划红线图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海土征公〔2023〕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申请已经依法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01月0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2]-001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详见附件《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表》。
(点击查看大图)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0〕2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81)A[2022]-001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申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附件:《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表》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海土征公〔2023〕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申请已经依法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01月0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2]-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详见附件《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征收土地公告表》。
(点击查看大图)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0〕2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81)A[2022]-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申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附件:《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征收土地公告表》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海土征公〔2023〕0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申请已经依法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01月0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2]-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详见附件《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表》。
(点击查看大图)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0〕2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81)A[2022]-001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申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附件:《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表》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海土征公〔2023〕0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申请已经依法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01月0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2]-001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详见附件《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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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0〕2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81)A[2022]-001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申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附件:《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二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表》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海土征公〔2023〕0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申请已经依法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01月09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2]-0018《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三十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详见附件《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三十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表》。
(点击查看大图)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0〕2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81)A[2022]-0018《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申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附件:《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三十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表》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海土征公〔2023〕0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申请已经依法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01月09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2]-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详见附件《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表》。
(点击查看大图)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0〕2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81)A[2022]-001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申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附件:《海宁市2022年度计划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表》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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