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近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针对辖区内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对外公布3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7月24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海宁市斜桥镇金石村的海宁市驰誉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楼梯间存在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现象。
经过现场询问,作为管理单位的海宁市驰誉纺织有限公司在知晓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梯间内充电的情况下未进行制止,也未进行劝阻。执法人员当场对单位管理人员及电动自行车车主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告知该单位的管理人员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7月24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海宁市驰誉纺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处罚决定。
8月6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海宁市长安镇浙江盛凯纸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情况(车主:张某某)。
执法人员当场电话联系当事人,对其进行违法行为告诫和法制宣传教育,并告知如果当场整改完毕,依据《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版)》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张某某当场就将电动自行车推走,整改完毕。
8月7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再次对浙江盛凯纸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8月6日该单位存在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主:张某某)的情况依旧存在,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8月7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海宁市栋梁路23号的浙江国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主:张某某)。
执法人员当场电话联系当事人,对其进行违法行为告诫和法制宣传教育,并告知如果当场整改完毕,依据《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版)》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张某某当场就将电动自行车推走,整改完毕。
8月8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再次对浙江国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8月7日该单位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主:张某某)的情况依旧存在,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由来源:大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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