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连续高温
用气、用电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有人却暴晒
易燃易爆的燃气瓶
太!危!险!了!
近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昌南路时,发现道路边停放着一辆电动三轮车。三轮车的座位左侧悬挂有一个燃气瓶,瓶身周边无任何遮挡装置,直接在太阳下暴晒,触感烫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将该燃气瓶移至阴凉处。
经调查核实,燃气瓶使用人是名夜宵经营户,收摊后贪图方便,任由燃气瓶挂置在电动三轮车上,就回家休息了。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暴晒燃气气瓶的违法行为,目前已对其立案查处。
△燃气气瓶移除整改后
近期气温仍旧比较高,暴晒燃气气瓶会导致瓶内液态液化气受热气化,增加钢瓶内气压。如果瓶内压力超过钢瓶承压极限,可能会导致钢瓶爆裂和液化气大量泄露,若遇到明火可能会引起爆燃等事故,危险系数极高。
存放环境要求
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无火源的地方。存放区域应远离明火、高温和易燃物品,避免日晒雨淋。同时,存放区域应有防火设施,如灭火器等,以便应对突发火灾。
存放方式要求
应竖直存放,不得横放或倒置。瓶身应与地面保持一定距离,以免受潮或受到机械损伤。瓶底应放置在平坦的地面上,以确保其稳定性。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加热、摔砸、倒卧、暴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