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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5 13:50:53 | 查看: 242| 回复: 0 来自 北京市 教育网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闹心事:在理发店、健身房等办了卡、充了会员,却发现“办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钱难”“合同里藏霸王条款”……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规制不诚信行为,无论是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还是个别消费者滥用权利向经营者“薅羊毛”,都将受到法律约束

    01、解决“追责难”

    明确责任主体和商场义务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屡见不鲜。实际经营是甲公司,办卡时却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时互相推诿,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

    为解决这种消费者找不到负责人、追责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那么商场把场地租给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场是否需要担责呢?

    司法解释明确: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比如,商场应该检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证明等。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商家跑路了,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范无资质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

    02、“卷款跑路”情节严重的

    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责

    如果商家收了消费者的预付款,如发充值卡、收取预付费等,却因经营不善“跑路”,与消费者玩起“躲猫猫”,不依法清算,这种“卷款跑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经营者“卷款跑路”,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

    •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例如,小明在一家健身房办了年卡,充值了3000元。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关门,公司唯一股东小王却选择“跑路”,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小王作为清算义务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要退还3000元,还可能被要求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欺诈金额巨大或情节恶劣,小王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特别提醒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务必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并保留证据,避免产生纠纷后因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

    03、解决“退卡难”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无效

    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设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如今,司法解释明确规制这些不合理条款,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

    • 司法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 针对“退卡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 司法解释还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04、明确预付式消费

    可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

    预付式消费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部分商家存在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等行为。

    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款权利,司法解释规定——

    • 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

    • 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例如:去美容店办的美容卡美容套餐,是以前从没有享受过的服务,那么在办卡7日内可以要求无理由退款。但如果是再去办之前一直享受过的美容套餐,办卡后不能再无理由退款。

    05、解决“转卡难”

    消费者转卡更自由

    实践中,消费者经常遇到转卡难问题,比如商家规定会员卡不得转让,或收取高额转卡手续费。

    如今,司法解释明确这些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商家,转让就有效。

    保护消费者权益固然重要,但也要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损害商家利益。为此,司法解释规定:转卡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这一规定既规制了消费者滥用权利的行为,也保护了商家的合法权益。

    06、解决“举证难”

    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

    消费者在维权时常因“举证难”陷入困境。为帮助消费者解决这一难题,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解释规则,如果经营者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预付式消费合同,对合同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争议发生时应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这一规则旨在引导商家主动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纠纷。

    例如:消费者去美容院办卡,美容院有两个套餐,A套餐和B套餐。由于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消费者只是交了钱。双方产生争议,经营者说消费者是A套餐,消费者说我是B套餐。这种情况下,会作消费者有利的解释——按B套餐计算。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07、破解预付式消费“跑路”难题

    立法、资金监管齐发力

    为应对预付式消费中频发的“卷款跑路”问题,全国已采取多项监管措施,从立法、资金监管、信用约束等多方面构建治理体系。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企业,可撤销其登记或备案,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3年内禁入市场的限制。该法规直指“职业闭店”产业链,切断企业通过虚假变更逃避责任的路径。

    • 深圳等地推广数字人民币预付资金监管平台,消费者预付款存入平台后,按消费进度分阶段释放给商家,有效降低跑路风险。

    • 北京、甘肃等地建立预付式消费监管服务平台,整合多部门职责,实现发卡备案、资金流向等全链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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