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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1 03: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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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组织施行。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4日
绍兴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施行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宽农户创收渠道,完善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发展变革委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推动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1号)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项目管理等有关要求,结合绍兴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绍兴市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包括农业科技研制、农业科技推广公共服务、种子种苗育繁推、农产品冷链货运储存、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电子商务、农民创业孵化基地、美丽乡村建设中涉及的农旅结合项目等各种农业产业融合项目。主要包括:
(一)由各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的乡村产业融合项目:
1.生产加工型项目(一二产融合):借助工业技术、装备、设施、科技等提高传统农业,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管理模式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建设项目。
2.农旅融合型项目(一三产融合):农业与服务业互相渗透,发展养殖种植业的同时借助农业农村水景和生产活动,全方位开发农业观光、休闲、度假、民宿、研学等建设项目。
3.全产业链型项目(一二三产融合):在现代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开发农产品加工、生态休闲、农耕文明、旅游观光、文化创意、研学体验等多种功能,使一二三产业充分融合,充分彰显生产保供、生态涵养、生活休闲等具有“三生一体”功能的建设项目。
4.接二连三型项目:为延展产业链,拓展农业产业功能,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等,新增建设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休闲观光、农事体验及服务农业生产,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化服务、生态循环农业等项目。
(二)为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推动一产发展,由镇、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农村瑜伽场所、公共停车场、游客接待中心等具有一定公益性项目。
(三)对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的农业产业项目,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产地高温直销配送等项目,应引导到市、镇产业园或村落建设边界内聚集。
二、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嘉兴市现代农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布局;
(二)项目符合耕地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三)项目应该与农业、农村、农民紧密结合。乡村产业融合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多于500亿元,一产投资比列原则上不多于30%,接二连三型项目和公益性农业农村项目除外。
(四)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形式确定。
三、审批管理
(一)创立领导小组
为推动乡村振兴,创立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府办分管副校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办、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大队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主任担任办公室科长。
(二)优化项目管理
1.项目审核。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申报,由项目施行主体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在镇(街道)要严格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产生评估意见,将《海宁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评估申报表》(附件1)等材料报送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融合项目管理办”)。
2.项目入库。由市融合项目管理办及时对各县(街道)递交的项目评估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后,由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召集省级相关部门举行项目入库评审大会,开具《项目入库大会纪要》,将入库结果通报给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各相关单位。
3.项目备案。在取得《项目入库大会纪要》后,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入库项目备案,涉及财政扶植资金的项目依照《海宁市农业补贴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4.项目施行。项目施行主体必须严格依照项目建设内容、核准建设用地面积等要求复工建设,不得私自调整和变更农地性质、产业类别、投资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须要调整的,必须重新提请进行入库评估评审。如项目主体私自调整、变更项目的,依法取消供地和相关财政扶植。
5.项目初验。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施行主体将《海宁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完工初验申请表》(附件2)等材料递交所在镇(街道),由所在镇(街道)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做出验收意见,并报市融合项目管理办复核。市融合项目管理办召集各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进行项目初验。项目初验未通过的,由市融合项目管理小组开具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到位。
(三)强化监督管理
市融合项目管理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对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进行监督检测和综合初验;各县(街道)应明晰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项目准入、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服务,督促建设主体按要求加快项目建设,举办项目初步初验。对未依照申报建设内容、核定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的项目,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和追责;对未达标项目主体依规不得给与新政扶植。
四、要素保障
依据《指导意见》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海政办发〔2023〕57号)文件精神,根据“项目跟随规划走,要素跟随项目走”的要求,统筹规划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空间布局,加强乡村产业融合项目要素保障。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用地审批流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施行。
(一)每年安排不高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用于农村产业及配套设施用地;
(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使用的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用地由5%农村产业及配套设施用地给与保障;
(三))集体使用建设用地项目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属地统筹落实解决,优先给以保障;
(四)项目中止、项目用途变更或私自分割出售出租的,省级主管部门将根据用地退出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产业融合项目发展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不超过7亩,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形式给与保障。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嘉兴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评估申报表
2.嘉兴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完工初验申请表
3.对集体使用的一二三产融合建设用地作价注资(集体农地注资不入市)的指导意见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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