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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3-13 21:28:56 | 查看: 294| 回复: 0 来自 北京市 北京北方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市消委会发布

    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

    ↓↓↓

    未成年人消费需监护人确认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份,市民反映称,其亲戚家的孩子,还未成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家里的现金到一家商店购买卡片,支付了720元。
    市民表示,亲戚知道后向商家提出退款,商家拒绝,市民认为商家销售产品给未成年人,没有经过监护人确认,商家做法不规范,要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迅速核实具体情况,家长提供了购买的卡片图片,商家也确认小孩子确实到店消费,但商家以卡片已拆封为由拒绝退款。
    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部分退款。


    【案件评析】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如果小孩年龄小,相关卡片仅为玩乐,一次性购买720元卡片,商家对此不闻不问,难以认定其为善意。




    超市商品标价有误

    【案情简介】
    陈先生投诉称,2024年6月,他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纸巾,当时货架上的纸巾价格标签显示19.9元。回到家,陈先生查看销售小票时,发现小票上显示上述纸巾的单价为21.9元,超市多收了2元。市民要求处罚商家并退回多收的2元,以及赔偿5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到超市核查情况,经现场检查,该纸巾的标价牌显示为21.9元。
    商家称,市民购买的前一天是该纸巾特惠价(19.9元)的最后一天,其购买当天恢复到原价21.9元,但超市员工疏忽,未及时更换价格牌,因此市民在选购商品时,看到标价是特惠价19.9元,但当天收银系统以原价21.9元计价。对于这种情况,超市承认错误,向市民道歉,并积极配合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案件评析】
    超市未按标价收费且未明示费用,违反《价格法》对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消费者购买纸巾当天,价格标签显示19.9元为要约,消费者付款购买为承诺,双方成立价格为19.9元的买卖合同。
    该案,超市应退回多收的费用,并合理补偿消费者为处理问题而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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