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与日历

海宁在线-海宁人网,海宁房产,海宁招聘,海宁便民!海宁人【官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海宁人网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海宁人网视频号

QQ客服1

QQ客服2

    发新帖

    0

    收听

    0

    听众

    50

    主题
    发表于 2025-1-24 10:57:16 | 查看: 731| 回复: 0 来自 北京市 鹏博士BGP
    消防栓是城市功能基础设施

    为消防员在救援过程中提供灭火用水

    是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稳定、提升城市防御火灾能力的重要保障

    擅自“开栓取水”不仅可能使周边居民用水失压

    更严重的是一旦遭遇火情等紧急情况

    会影响消防栓的正常启用

    危及公共安全

    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近期,海宁市海洲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某工地附近人行道消防栓处,利用一个二轮手推车在消防栓与建设区域间来回运水,执法人员立即制止。



    经查,当事人为海宁市某工程队,取水是为了用于电力井扩容施工的砂浆搅拌,但用水行为并未取得相关用水审批文件。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立案查处。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栓不可“无水可用”

    自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维护城市用水规范

    共同维护生命安全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海宁人网免责声明
    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等均受到法律约束与保护。 2、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3、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 5、系统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收藏回复 显示全部楼层 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QQ|Archiver|小黑屋|海宁人网【官网】 ( 浙ICP备2021025514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940号

    GMT+8, 2025-6-25 12:21 , Processed in 0.086585 second(s), 3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