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商户拥有一套价值 300 万元的商业房产。在 2021 年 1 月,该商户向 D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100 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 4 月,又向 E 银行借款 20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该商户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D 小额贷款公司和 E 银行都要求对该商业房产行使抵押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E 银行的抵押权已经登记,而 D 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权未登记,所以 E 银行先于 D 小额贷款公司受偿。E 银行从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00 万元,若还有剩余,D 小额贷款公司才可以按照其债权比例受偿,但由于未登记抵押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实际操作中,D 小额贷款公司很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受偿甚至无法受偿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