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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2-9 12:19:55 | 查看: 888| 回复: 0 来自 北京市 教育网/北京联合大学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直播日益火爆,而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的现象也频频引发社会关注。这其中涉及到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打赏直播的行为是否有效?从司法局的角度出发,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与相关法律条文,深入剖析这一备受争议的话题,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着明确规定。第十九条指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情境中,如果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超出了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那么该打赏行为应被认定为效力待定;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行为,则通常应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其无法独立实施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等行为的规范与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审查标准与处理原则。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追认的大额打赏




    13 岁的小明是一名初中学生,平时喜欢观看网络直播。在某游戏直播平台上,他被主播高超的游戏技巧所吸引,在短短一个月内,使用其父母绑定的银行卡陆续打赏主播共计 5 万元。小明的父母在查看银行账单时才发现这一情况,他们认为小明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如此大额打赏行为的能力,且该行为未得到他们的同意,要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金额。



    直播平台则辩称,小明在打赏过程中使用了正确的账号密码登录,且平台无法直接判断打赏者是否为未成年人,因此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小明的父母将直播平台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法院认为,小明 13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 万元的打赏金额明显超出了其年龄、智力所能理解和控制的范围,且该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虽然直播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难以直接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困难,但这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直播平台返还小明打赏的 5 万元,以保护未成年人家庭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展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追认的大额打赏行为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效力待定,在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打赏行为无效,直播平台应返还相应款项,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特殊保护。
    案例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行为认定




    6 岁的小花在家长使用手机观看直播时,偶然接触到直播界面,并在主播的诱导下,通过点击屏幕上的礼物按钮,用家长的微信钱包打赏了主播 8000 元。小花的家长发现后,立即与直播平台联系,要求退款。



    直播平台以打赏行为已经完成,且无法确定是小花本人还是家长操作失误为由拒绝退款。小花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播平台返还 8000 元打赏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不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直播平台作为接受打赏的一方,有义务对打赏者的身份和行为能力进行一定的审查与核实,不能仅仅以无法确定为由逃避责任。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识别困难,但这不能改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无效的法律事实。因此,法院判决直播平台返还小花的打赏金额,维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进一步强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的无效性,即使存在操作上的模糊性,法律依然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求直播平台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
    案例三:未成年人打赏金额与家庭经济状况的综合考量




    15 岁的小刚家庭经济条件较为优越,平时零花钱较多。他在某音乐直播平台上喜欢上了一位歌手主播,在两个月内打赏了该主播共计 2 万元。小刚的父母在得知后,虽然认为小刚的打赏行为有些冲动,但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能够承受,且小刚平时表现较为懂事,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这一行为。



    然而,后来小刚与父母发生矛盾,父母以小刚为未成年人,其打赏行为未经父母明确同意为由,要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金额。直播平台则认为,小刚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好,2 万元的打赏金额相对于其家庭来说并非难以承受,且父母在知晓后有一定时间的默许,不应要求平台返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虽然小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 2 万元的打赏金额相对于其家庭经济状况而言,并未对家庭造成重大经济影响,且父母在知晓后的一段时间内存在默许行为,可视为一种追认。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刚父母要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金额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表明,在判断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效力时,除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和行为能力外,家庭经济状况以及父母的态度等因素也可能会被纳入综合考量范围,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而要求平台返还。
    三、重要提醒




    从上述案例及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重要提醒:



    一是对于家长而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子设备和网络支付的监管。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码,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大额消费或打赏行为。同时,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消费观念教育,引导他们理性对待网络直播和虚拟礼物。



    二是网络直播平台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用户身份的审核与管理,尤其是对于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识别和防范机制。例如,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身份验证信息与年龄数据库比对等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判断打赏者是否为未成年人。在发现可能存在未成年人打赏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交易或与家长取得联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是在处理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纠纷时,各方都应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家长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如打赏记录、聊天记录、孩子的陈述等,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直播平台也要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的交易数据和平台管理规定等证据,以证明自己在交易过程中的合规性或存在的合理抗辩理由。



    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打赏直播的行为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案例经验,无论是对于家长、直播平台还是整个社会,都有助于构建一个健康、和谐、合法的网络直播环境。



    大家对 “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打赏直播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或者疑问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让我们共同探讨这一与网络法律和未成年人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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