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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2-7 08:26:23 | 查看: 926| 回复: 0 来自 湖北省 中移铁通


    为加强我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海宁警方深入辖区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检查。
    11月以来全市共查处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件131起

    对责任房东予以行政处罚








    01






    处罚时间:11月21日
    地点海宁市马桥街道经编十路
    违法人员:毛某某(男,51岁)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报送承租人相关身份信息





    02




    处罚时间11月13日
    地点海宁市长安镇辛江村赵家埭
    违法人员:张某某(男,61岁)
    违法事实:未按时报送承租人的身份信息





    03




    处罚时间11月8日
    地点海宁市长安镇虹金村青年路
    违法人员:年某某(男,36岁)
    违法事实未按时报送承租人的身份信息





    04




    处罚时间:11月15日
    地点海宁市许村镇花园村费家门
    违法人员:费某某(男,62岁)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





    05




    处罚时间:11月15日
    地点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家港景苑
    违法人员:王某某(男,51岁)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





    各位房东注意了!



    谁出租、谁负责

    房屋出租

    要切实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及时做好承租人的信息登记

    和办理备案手续


    出租人

    应当在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

    将承租人信息

    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

    同时告知承租人

    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出租人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初次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过再次不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用工单位等义务人

    通过“海宁市流动人口自主申报”小程序

    进行网上登记采集信息

    快捷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具体操作如下

    海宁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自主申报指南







    来 源:海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
    校 审:顾志华 周少林 王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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