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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2-3 21:37:30 | 查看: 1042| 回复: 0 来自 北京市 教育网/华北电力大学
    在当今社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然而,同居关系中的一些负面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其中家庭暴力就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不少人存在疑问,在同居期间遭遇家庭暴力,是否能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今天,从司法局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为大家深入剖析这一问题,以便大家明晰其中的权益保障与法律界限。
    一、法律依据




    首先,需要明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这里所提及的 “家庭暴力”,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虽然同居关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期间发生的符合家庭暴力特征的行为,同样会参照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也进一步强调了,在确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以及能否给予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频率、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重点在于保障受害者免受暴力威胁,维护其基本的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长期殴打,成功申请保护令




    林女士与男友张先生同居已有两年时间。在共同生活期间,张先生脾气暴躁,时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与林女士发生争吵,进而演变成肢体冲突。张先生多次对林女士大打出手,导致林女士身上多处淤青、擦伤。林女士曾试图与张先生沟通,希望他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改掉动手打人的恶习,但张先生却不以为然,反而变本加厉,甚至限制林女士的外出自由,不许她与朋友见面。



    林女士不堪忍受这样的暴力生活,在咨询律师后,了解到即便处于同居关系,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于是,林女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并附上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受伤照片以及邻居的书面证言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对林女士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同时传唤张先生到庭询问情况。经核实,法院认为林女士所陈述的情况属实,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对林女士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侵害,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向林女士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张先生不得再对林女士实施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并且要与林女士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充分表明,在同居期间,只要存在符合家庭暴力定义的行为,受害者积极收集证据并依法向法院申请,是能够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案例二:精神暴力,保护令给予保障




    王女士与李先生同居生活,李先生性格多疑,总是无端怀疑王女士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为此,李先生经常对王女士进行言语上的辱骂,用词极其难听,还时常通过翻看王女士手机、跟踪她上下班等方式来限制她的社交自由,给王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她出现了失眠、焦虑等心理问题。



    王女士感觉自己的生活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之中,在朋友的建议下,她决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与李先生的聊天记录,记录中清晰地显示了李先生的辱骂言语,以及自己因精神压力过大而寻求心理咨询的相关记录等证据。



    法院在审理该申请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包含精神侵害行为的规定,认定李先生对王女士实施的长期、频繁的言语辱骂以及限制社交自由等行为,构成了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最终,法院裁定向王女士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李先生停止对王女士的精神侵害行为,不得再进行无端的跟踪、辱骂等活动,切实维护了王女士在同居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



    该案例说明,家庭暴力不仅仅局限于身体上的伤害,精神层面的暴力同样会对受害者造成严重影响,而法律对于这类情况也会给予相应的保护,支持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三:证据不足,首次申请未获批准及后续补救




    赵女士与男友陈先生同居期间,感觉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陈先生在一次争吵后,用力推搡了赵女士,致使赵女士摔倒在地,手臂擦伤。赵女士一气之下,便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由于当时她并未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比如没有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也没有现场照片等,仅凭自己的口头陈述,法院在审查申请时,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故而暂未批准她的申请。



    赵女士并没有因此放弃,她吸取了教训,之后特意找了当时在场的朋友出具书面证言,详细描述了事情的经过,并且前往医院补开了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同时还收集了一些能证明两人此前经常争吵、关系紧张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重新审查后,鉴于赵女士补充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确实遭受了家庭暴力,最终依法向她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一案例提醒大家,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虽然首次申请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受阻,但只要积极补充证据,符合法定条件后,依然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三、重要提醒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同居期间遭遇家庭暴力,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准确判断自身遭遇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范畴,要依据法律规定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来衡量,包括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都要留意收集证据。



    二是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受伤照片、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将是法院审查判断是否给予保护令的关键依据。



    三是要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实陈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



    作为公民,大家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无论是在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中,都要坚决抵制家庭暴力行为,而受害者更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大家对 “同居期间遭遇家庭暴力,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一问题有什么看法或者疑问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让我们共同关注这一关乎人身安全与权益保障的重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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