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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2-3 20:48:24 | 查看: 824| 回复: 0 来自 北京市 鹏博士BGP
    在社会治安管理中,聚众斗殴是一种性质较为恶劣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人们的正常生活。那到底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聚众斗殴呢?对于聚众斗殴又该如何准确认定呢?今天呀,咱们就从司法局的角度,来给大家详细讲讲这个事儿,让大家心里有个明白账,也好知道哪些行为可千万不能去触碰,避免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红线。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几个关键要素,一是 “聚众”,也就是要有多人参与;二是 “斗殴”,存在互相打斗的行为;而且还要看是否符合加重处罚等相关的特殊情形,这些都是我们认定聚众斗殴罪时需要着重考量的方面。
    二、构成聚众斗殴的情况分析

    (一)“聚众” 的情况



    所谓 “聚众”,一般是指聚集多人,通常理解为三人以上(包含三人)。这里的多人既包括纠集者、首要分子,也涵盖了积极参与打斗的人员。例如,甲和乙两人因为一点小事发生矛盾,甲觉得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三个好朋友,乙看到对方叫人了,也不甘示弱,喊来了四个哥们儿,双方碰面后就开始争吵,进而大打出手。在这个案例中,参与的人数达到了多人,符合 “聚众” 的特征,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人数方面奠定了基础。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就一定构成聚众斗殴,还得看是否有斗殴的主观故意和实际行为等其他因素。比如,一群人聚在一起是为了参加一场合法的体育比赛,虽然人数众多,但他们的目的是竞技,有规则约束,并非是要互相进行不法的打斗,那就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了。
    (二)“斗殴” 的情况



    “斗殴” 强调的是双方或者多方之间存在着以伤害对方身体或者给对方施加暴力为目的的相互打斗行为。它不同于一般的推搡、拉扯,而是有比较明显的攻击性动作,像挥拳、踢踹、使用器械击打等。比如,在一个学校门口,两帮学生因为争抢篮球场发生了冲突,一方学生先动手推了对方一下,另一方马上还手,接着双方就你一拳我一脚地打了起来,甚至有人捡起路边的木棍当作武器去攻击对方,这种互相以暴力方式攻击对方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 “斗殴” 行为,再结合前面提到的人数达到了 “聚众” 的要求,就很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了。


    同时,斗殴的主观故意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如果是一方无端对另一方实施攻击,另一方只是出于自卫进行反抗,那这种情况一般不能简单认定为双方都在进行斗殴行为,而要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等其他情形。
    (三)特殊情形下的聚众斗殴认定




    • 多次聚众斗殴:如果同一主体或者相关主体之间,多次实施聚众斗殴行为,那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了。例如,有一个街头小团伙,他们和另一个团伙因为争夺地盘等原因,在一个月内先后三次在不同地点聚众斗殴,每次参与的人数都不少,打斗也比较激烈,这种多次进行聚众斗殴的行为,显然社会危害性更大,对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就应当按照加重的量刑幅度来进行处罚。
    •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当聚众斗殴的参与人数众多,场面十分混乱,甚至引起了周围群众的恐慌,对当地的社会秩序、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时,就符合这一加重情形了。比如,在某个城中村,两个家族因为一点矛盾,各自召集了几十号人,拿着棍棒等器械在村子的主干道上展开大规模斗殴,导致交通堵塞,村民们都不敢出门,整个村子陷入一片混乱,这种情况就是人数多、规模大且社会影响恶劣的聚众斗殴,相关人员会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像在商场、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性很强的场所,或者是城市的主要交通道路上聚众斗殴,很容易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影响人们的正常出行和社会的正常运转。例如,在一个繁华的商业步行街,两拨人因为生意上的纠纷,不顾周围众多的行人,就在街中间大打出手,吓得路人纷纷躲避,店铺也都不敢正常营业了,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要依法从重处罚。
    • 持械聚众斗殴:如果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携带了刀具、棍棒、砖头甚至枪支等具有攻击性、伤害性的器械,并且在斗殴过程中使用或者准备使用这些器械,那就属于持械聚众斗殴了。比如,一方在去和对方斗殴前,特意准备了几把砍刀藏在身上,在打斗过程中,有人拿出砍刀挥舞,试图吓唬并伤害对方,这种持械的行为使得斗殴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幅增加,所以法律规定对此要加重处罚。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小张和小李是两个工地的包工头,因为争抢同一个工程的承包权产生了矛盾。小张心想,凭自己的人脉,不能让小李得逞,于是打电话召集了自己工地上的十多个工人,跟他们说去给小李一点 “颜色” 看看。小李得知消息后,也从自己的工地上叫来了七八个人,双方在约定的一处空地碰面后,先是互相辱骂,紧接着就开始动手。有的人用拳头,有的人捡起地上的砖头就往对方身上砸,场面十分混乱。


    附近的居民看到后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后控制住了局面。经过调查,检察机关认为双方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小张和小李作为首要分子,积极召集人员参与斗殴,而那些动手参与打斗的工人属于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依法对他们提起公诉。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此次聚众斗殴的情节等因素,对小张、小李以及部分积极参加的工人判处了相应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通过这样的处罚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警示人们不要通过聚众斗殴的方式去解决矛盾纠纷。
    案例二



    在一所中学里,有两个学生帮派,一个以小王为首,另一个以小赵为首,他们平时就互相看不顺眼。有一天,在学校的操场角落,双方因为几句口角发生了冲突,小王一方有五个人,小赵一方有四个人,先是互相推搡,随后就大打出手,有的人还从旁边的体育器材室拿了羽毛球拍当作 “武器” 去攻击对方,导致有几个学生受了轻微伤。


    学校老师发现后及时制止了他们,并报了警。公安机关介入后,认为这起事件属于典型的聚众斗殴行为,虽然参与的都是未成年人,但鉴于他们的行为已经符合了聚众斗殴的构成条件,还是依法对小王、小赵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学生进行了相应的教育和处理,同时通知了家长,要求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避免再出现类似的违法违纪行为。
    案例三



    在县城的一个夜市摊附近,两拨年轻人因为喝多了酒,为了一点小事起了争执,一方觉得对方太嚣张,另一方觉得对方不给面子。结果,一方的一个人打电话叫来了一帮朋友,另一方也不甘示弱,召集了不少人,总共加起来有二十多人,他们在夜市摊周围的街道上就开始聚众斗殴,有人拿着啤酒瓶,有人拿着折叠椅,互相攻击,周围的摊位被掀翻了不少,夜市的秩序被完全打乱,很多路人都吓得四处逃窜。


    这起事件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当地警方迅速出动警力控制住了局面。经过侦查,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且属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这一加重情节,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对相关人员判处了较重的刑罚,以此彰显法律对这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重要提醒



    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大家在生活中如果遇到矛盾纠纷,千万不能冲动行事,想着靠人多去 “解决” 问题,一定要通过合法、合理、和平的途径,比如协商、寻求调解机构帮助或者走法律程序等来化解矛盾。否则,一旦构成聚众斗殴罪,不仅自己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还会给家人、朋友以及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聚众斗殴的构成和认定情况,大家有什么看法或者疑问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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